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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证)

日期:2022年10月10日   作者: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点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2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三楼16号窗口;0878-4122611;http://www.ynlf.gov.cn/(禄丰市人民政府网);咨询部门名称: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排水和燃气管理股;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17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jsjbgs@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禄丰市星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一楼监督咨询窗口;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市住建局0878-4142977;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禄丰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17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1667602265@qq.com;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号窗口;交通方式:可乘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

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5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理用户等级

四级

受理条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颁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中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的职权下发规定。

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

受理

2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5

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核查,起草同意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1

通过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受理决定书》;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上一条: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下一条:供水报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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