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许可决定书 禄卫公XK准决字[2021]第368号

日期:2022年01月03日   作者:   来源:禄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点击:[]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

禄卫公XK准决字[2021]第368号

申请单位(人):

禄丰县金山镇芳芳发廊

地址(住址):

禄丰县金山镇

申请的许可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审查情况:

经资料和现场审查,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决定发放卫生许可证,文号:禄卫公证字[2018]第007号,有效期限:2018年01月17日至2022年01月16日,许可项目:理发店。

   如果对本许可决定不服的,你(单位)有权在接到本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或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禄丰市行政审批局(盖章)

2021

12

17

上一条:行政许可决定书 禄卫公XK准决字[2021]第369号
下一条:行政许可决定书 禄卫公XK准决字[2021]第356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