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樊某和赵某在彩云镇松石村委会象头山滥伐林木案进行公示,具体公示信息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禄林草罚决〔2025〕02号。
二、当事人信息:姓名:樊某 姓别:男,姓名:赵某 姓别:男。
三、公示内容:当事人樊某和赵某在彩云镇松石村委会象头山滥伐林木行为,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樊某和赵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及事实有①当事人询问笔录:②现场勘验照片:③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⑤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向樊某和赵某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林草罚权告〔2025〕2号),告知了樊某和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樊某和赵某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樊某和赵某在彩云镇松石村委会象头山滥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的理由。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樊某和赵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2026年6月30日前原地补种树木1009株×3倍 =3027株;
(3)处滥伐林木价值罚款:76.07立方米(云南松)×95元/立方 米×5倍+0.5立方米(栎类)×110元/立方米×5倍=36410元(叁万陆仟肆佰壹拾元)。
上述罚款,樊某和赵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禄丰支行营业部 (账号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者通过指 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公示单位: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示日期: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