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农(渔)罚〔2025〕0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一平浪镇一平浪社区金某
案由:金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183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六条。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结果:没收渔获物(已由公安机关清点登记后放归河流,不再执行);对当事人金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