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日期:2023年06月25日   作者:李永林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点击:[]

一、行驶主体(责任主体)

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二、职权名称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六条第6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四、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五、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七、监督方式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委0878-4121003;市政管局0878-4122677;市交通运输局0878-4122601

2.信函投诉:禄丰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千禧大北段,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jt4122601@163.com

八、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条: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下一条: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