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入籍业务办理指南
日期:2023年06月05日 作者:治安大队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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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入籍业务办理指南 |
序号 |
事项 |
所需材料 |
1 |
收养登记(被收养人未作常住户口登记) |
1.书面申请(捺印),2.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 |
收养登记(被收养人已作常住户口登记) |
1.按户口迁移登记有关规定所需材料办理 |
3 |
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
1.社会福利机构的书面申请书,2.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3.弃婴(儿童)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4.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 |
4 |
归国、入籍登记(华侨回国定居) |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3.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4.本人或配偶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
5 |
归国、入籍登记(港澳台居民在内地 (大陆)定居) |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3.本人或配偶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
6 |
归国、入籍登记(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 |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公安部批准加入中国国籍证明文件,3.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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