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人员登记指南 |
序号 |
事项 |
所需材料 |
1 |
存疑人员登记(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 《出生医学证明》且无亲子鉴定条件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确认为中国公民) |
1.本人或抚养人的书面申请,2.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3.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至少询问三人,含一名知情且无利害关系人),4.公安机关调查结论 |
2 |
存疑人员登记(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且不符合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办理条件的,在采集被收养人DNA 录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内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且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一、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所需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的书面申请书,2.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3.弃婴(儿童)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4.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 二、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登记,并登记为非亲属所需材料:1.弃婴 (儿童)的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2.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3.派出所调查结论; 三、随抚养人登记为存疑人员所需材料:1.抚养人书面申请,2.抚养人陈述情况说明,3.弃婴 (儿童)的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4.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 |
3 |
存疑人员登记(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会救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 |
1.社会救助机构的书面申请;2.社会救助机构 《求助登记表》;3.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4.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