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登记办理指南
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住所证明。
二、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补办暂住登记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5.工商营业执照 (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6.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注:1、提交以上材料之一即可:2.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料记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