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上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实行行政处罚的对象有哪些? 下一条:对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时,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沿途丢弃、遗撒城市建筑垃圾,未按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运输的行政处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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