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补助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为:年满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保健补助5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补助1000元。高龄补助实行按月发放,符合申请条件的,高龄补助自申请之日的次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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