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徐家明等23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个人申报)徐家明,男,1967年4月生,榆林市翔飞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隧道二衬工。2022年4月29日15:00左右,在隧道里台车下面接输送管子时,突然从台车上面掉下来一块水泥块,砸中徐家明的左肩部,导致左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附:劳动合同书1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个人申报)李永明,男,1973年8月生,榆林市翔飞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操作工。2021年12月29日23:00左右,在九道河隧道工地施工过程中,被脱落的石块砸伤其胸部、肩胛、肺部多处(附:劳动仲裁裁决书1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赵夕卫,男,1992年9月生,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人员。2022年10月27日12:30分左右下班回家(因准备会务材料加班至12:30分左右离开办公室,其间赵夕卫在公租房北地块小吃店吃午餐),13:00左右驾驶电动车在金山镇世纪大街与丰裕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禄丰市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拉走治疗,禄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黄菊珍,女,1982年12月生,禄丰锦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操作工。2022年11月11日16:00左右,在公司加工车间上班时,从工作台上下来时不慎踩空滑落,摔伤右脚关节内外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蒋华忠,男,1972年10月生,禄丰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2022年11月10日02:00左右,在制浆车间开展巡场工作时被台阶绊倒摔在地上,造成右侧8、9肋腋段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个人申报)梁贵富,男,1989年9月生,安徽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护工。2022年5月8日13:25分左右,在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6标凤凰山5号施工支洞驾驶喷浆车到作业面途中,作业车突然刹车失灵与防撞墩碰撞,造成当事人胸腹部开放性损伤伴胸腹内器官损伤,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附: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1份、仲裁裁决书1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普泽光,男,1977年9月生,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炉前工。2022年11月14日凌晨1:00左右,在公司车间清理到渣口,渣口内突然有高温液态渣喷溅而出,普泽光避让不及时导致双下肢烧伤(附:考勤表一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韩宇诚,男,1999年3月生,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上料操作工。2022年11月15日11:35分左右,在公司车间挑碎片作业时,导致右手食指被夹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李若云,男,2000年9月生,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切片多能工。2022年11月16日21:15分左右,在公司车间跑切片机线网时,手指被线网卷进机器,造成中指指尖二分之一处被切断(附:公司考勤表1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罗祥,男,1988年1月生,禄丰市公安局巡特警。2022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经楚雄州公安局抽调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云南省公安机关2022年全省最小作战单元暨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现场处置能力比武”活动,活动中出现左膝关节出现疼痛感,于2022年11月19日到禄丰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角撕裂伤(附:楚雄州关于组队参加关于2022年全省最小作战单元暨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现场处置能力集训及比武的通知1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山全福,男,1963年6月生,四川汇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工。2022年11月22日16:20分左右,在龙山隧道旁边坡上拆木板过程中,因用力过大,不慎从高约5米左右的边坡上坠落,造成头部头皮裂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普贵英,女,1986年10月生,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检测工。2022年11月16日21:50分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途经翡翠湾商务酒店门口,前方临时停放车辆突然打开车门,导致普贵英躲闪不及,撞到车门上。禄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普贵英无责任,小车全责(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和排班表1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王俊文,男,1999年12月生,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主辊刻槽工。2022年11月22日22:08分下班回家途中,途经沪瑞线2891公里600米处,因一辆半挂牵引车在路口左转时未让王俊文的直行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禄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牵引车负主要责任,王俊文负次要责任(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和排班表1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王超,男,1987年11月生,云南安锋气体有限公司充装车间主任。2022年11月8日8:00左右,在氧气 车间卸氧气瓶时,氧气瓶架子倾倒压到脚,导致左踝关节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赵培宏,男,1980年4月生,云南安锋气体有限公司充装工。2022年11月8日8:20分左右,在卸车上的氧气瓶时,因车辆尾板急剧下降,致使尾板上的氧气瓶架子倾倒,氧气瓶架子直接压到赵培宏身上,导致赵培宏胸部、腰部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刘丽,女,1985年9月生,禄丰市高锋乡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11月19日05:10分左右,在单位上班期间上厕所时,因突然头晕耳鸣眼花后无意识摔倒,由同事帮忙输液止痛后送往禄丰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肋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沙亮伟,男,1986年7月生,禄丰市中型灌区管理委员会工勤人员(驻村队员)。2022年12月4日凌晨03:00在黑井法龙村委会下三家村口疫情防控卡点巡查,晚上起来巡查时不小心踩踏,跌落到公路外挡墙下面,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汪金富,男,1977年5月生,禄丰泰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床配件操作工。2022年12月12日21:50分左右,在公司车间加工机床配件时,不慎从踩台上跌落摔倒,导致右桡骨粉碎性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19.李加龙,男,2003年5月生,禄丰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设备维保工。2022年12月10日2:44分左右在生产部维修质量流量计,在拆除流量计过程中,信号线接口被卡住,李加龙用螺丝刀撬卡住位置时,异物飞入右眼,导致右眼角膜不全裂伤(附:排班表1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个人申报)陈明全,男,1966年11月生,禄丰永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装卸工。2022年7月24日13:50分左右,在公司区域上班时,被车门夹伤右手大拇指关节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志明,男,1976年9月生,禄丰市一平浪镇小学。2022年11月22日14:00分左右,参加全镇小学教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在接球时造成左手受伤,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左手中指指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何建明,男,1964年12月生,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禄丰供电局妥安供电所配电工。2022年10月24日正常上班,19:00到单位3楼会议室参加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19:25左右未请假自行提前离开会议室。10月25日凌晨1:42分在家中因腹部不适,由家属陪同到禄丰市人民医院就医,凌晨4点多回家休息,10月25日早上8:40因疼痛加剧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送禄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26日20:57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规定,拟不予认定为工伤。
23.赵国春,男,1971年3月生,禄丰市黑井镇小学教师。2022年11月27日上午,赵国春老师跟往常一样到教室里上课(因疫情影响,禄丰市教育体育系统周末正常上班)。下午17:55分,学生放学后到食堂就餐,赵老师随后到食堂组织学生就餐,18时许,赵金雄老师听见赵国春老师喊头痛,且满头大汗、脚站不稳定,连忙上前搀扶,并及时通知镇完小校长和拨打120急救电话,接诊后因家属要求转院,黑井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将赵国春送往楚雄州人民医院老区就诊。2022年11月27日20:10分黑井中心卫生院诊断为:脑血管意外,高血压3级、高危组。2022年11月27日22:20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脑干出血、右侧基底节出血、高血压3级、肺部感染,12月2日10:38分因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死亡;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规定,拟不予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若对徐家明申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51299
联系电话:0878-4141283、12333
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