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
二、服务对象
1.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
3.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三、申报材料:无
四、服务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员向窗口提出指导服务申请;
2.就业窗口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进行创业指导。
六、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创业开业指导
七、办理地点:碧城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