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楚字【2012】28号、楚人社发【2012】73号、 禄字【2013】21号。
二、政策内容:从事灵活就业的楚雄州原州属及县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年最低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的,补贴40%;女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男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50%;女满45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的,补贴60%。
三、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
①、《就业创业证》(需有同级人社部门认定并加盖了“改制企业人员”字样条章,经办人员签字、加盖人社部门业务股室公章);
②、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原件;
③、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及办理时限:采取窗口办理,现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