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为啥要缴纳养老保险?”
简而言之
就是年轻时按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退休工资。
问题2:“我符合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吗?”
只要您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然符合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
如果您是: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外人员;
(3)外国及外省驻滇企业及其职工。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您是: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那么,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温馨提示:目前,户籍已不再作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农村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不可重复参保。
问题3:“办理渠道怎么找?”
网厅办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点击“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事宜。
窗口办理: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到企业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参保事宜;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事宜。
问题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1.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16%缴纳,计入社保统筹基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温馨提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时间,需在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公布以后,通常在下半年开始缴费。
问题5:单位可以按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交养老保险吗?
当然不行!而且不合法!
政策依据:按照云政发〔2006〕139号文规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高低直接决定了退休后养老金的高低,各单位都必须以每个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如实申报,这不仅是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题6: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交纳社保吗?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都属于必备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企业在试用期也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问题7:职工月初离职,用人单位需要为其缴纳当月社保吗?
政策依据: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即使当月只有1天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其缴纳当月的社保费用。
问题8:离职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会被“清零”吗?
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可以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直至到新单位入职。若失业期间没有接续缴纳养老保险,也不用担心“清零”,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并不会因为中断缴费、更换工作、更换居住地而清空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和缴费年限。
问题9: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缴了吗?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因此,缴费满15年只是最低年限要求。如果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是法定义务,即使是已经缴纳满15年也应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但也是长缴多得,鼓励尽量长缴。
问题10: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缴够15年,是不是就作废了?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有以下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题11:省内离职后重新就业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我省已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本省统筹范围内跨地区流动就业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目前我省现在所有州市已经实现了全省养老保险数据大集中,新系统上线后,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流程发生变化,不需要参保人再往返于双方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纸质转移单据。
如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原单位应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停保,新单位到所在地社保局为您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续保业务就可以。之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由两个社保局通过全省集中的信息系统进行办理。今后您只要是在云南省范围内,不论是工作单位发生变化,还是辞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都可以按照现在的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问题12:以前在外地打工,现在年龄大了,想回来办理退休养老,以前在外省交的养老保险能不能转回来,要如何办理?
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办理转移,具体流程为:
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2.在首页导航栏点击“社会保障”模块,进入专题页面;
3.选择“社保转移在线申请”,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和转移信息,通过验证后即可完成申请。
在线申请结束后,双方社保经办机构会为您办理相关手续。您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以及“社保转移进度查询”两个模块,实时查看审核情况,跟踪办理进度。
问题13:企业参保后考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流动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原有的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社保经办机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目前我省自2019年6月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
转移接续流程:出具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结情况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转入地经办机构)
问题14: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新就业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参保离职后如何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延长缴费的,可自愿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整数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规定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年限不足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
①.参保人年满60周岁前,在其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②.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的,继续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延长缴费,同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重复参保情况的处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同下)只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4)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问题15: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军人退出现役时,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持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