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环许准〔2024〕14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6019297 通讯地址: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号环保窗口(地 址: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 邮编:65199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出文日期 |
1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关于禄丰市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禄环许准〔2024〕14号 |
2024年8月9日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