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1个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现将作出的许可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6日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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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出文日期 |
1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关于禄丰市碧城镇集镇污水项目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禄环许准〔2024〕12号 |
2024年8月13日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