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政府令〔2012〕第183号)、《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1〕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基本原则
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工作方针,受灾群众生活困难应通过组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实施救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指导标准
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补助和支持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救助主体责任,确定救助项目,统筹各级资金,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现制定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
(一)应急救助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救助标准: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为10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2.救助标准:对启动省级I级、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原则上为90天;对启动省级Ⅲ级、IV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原则上为90天。
(三)旱灾救助
1.救助对象:因旱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2.救助标准:一个旱灾过程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四)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2.救助标准: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0000元标准发放抚慰金。
(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倒塌房屋: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2.救助标准:对高寒寒冷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户按照户均28000元进行救助,一般损坏农房按照户均2800元进行救助;对一般受灾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按照户均20000元进行救助,对一般损坏农房户按照户均2000元进行救助。积极鼓励并推动农村居民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并依保险合同享受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理赔。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1.救助对象: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中央和省适当给予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补助,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人员,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2.救助标准:
(1)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300的标准进行救助;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履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主体责任和救灾资金分级负担责任,加大资金投入。本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全省指导标准,各级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研究调整完善相应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受灾地区要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灾情,加强灾情评估和核查,科学核定灾害损失数据。省级将视情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三)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地要及时全额拨付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统筹使用好社会捐助资金,强化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