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形可以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3.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2.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但以下情形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认定低保对象的条件,不等于发放给困难群众的资金金额。
4.如何申请低保?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线下渠道(窗口办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都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线上渠道(网络办理):通过“办事通”APP中的“一部手机办低保”以及微信小程序“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等已开通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申办渠道等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5.没有户籍地长期生活,也必须在户籍地申请办理低保吗?
申请人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如何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户籍的,可以由本家庭中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云南省不同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7.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符合居住地申办低保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办事通APP”的“一部手机办低保”以及微信小程序“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等线上渠道的“他人代办”功能,由邻居、亲友、村(组)干部,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等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需经居民家庭或个人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7天),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五步:发放低保金。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