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介绍
一等救济户(按需救济)
城市“三无”保障(定期定量救济→城市低保全额)
农村五保供养(集体经济负担→提留统筹负担→国家财政负担)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现行的政策制度体系
(一)《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四)《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
二、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界定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视为无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因病因残和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无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