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受理
临时救助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面向支出型救助对象)
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面向急难型救助对象)
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内的,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超过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