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应急罚〔2023〕7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XX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该公司未在设计专用仓库内存储危险化学品、超量存储危险化学品,公司主要负责人长期未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公司的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处企业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主要负责人10000(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