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应急罚〔2023〕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县广通某经营部
案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实施警告,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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