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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7•13”一般冒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综合评估报告

日期:2024年11月21日   作者:市应急局   来源:市应急局    点击:[]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禄丰和平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7•13”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函》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对禄丰和平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7•13”一般冒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综合评估如下:

一、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处理落实情况

(一)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处理落实情况

1.鉴于王XX、王XX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王XX,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日常工作。经调查核实,公司未按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对公司外包井巷建设项目部教育培训管理指导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张XX,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督促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冷水沟铜矿项目部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款规定,建议由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XX,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冷水沟铜矿项目部经理。对项目部未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致使教育培训不足72学时新进人员入井进行作业,未细化顶板分级管理办法,未严格落实顶板分级管理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王XX,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冷水沟铜矿项目部安全副经理。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致使教育培训不足72学时新进人员入井进行作业,未细化顶板分级管理办法,未严格落实顶板分级管理措施,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六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禄丰市应急管理局、和平镇政府相关人员建议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

1.王XX,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王XX作出处50850.96元(大写:伍万零捌佰伍拾元玖角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王XX本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2.张XX,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张XX作出72000.00元(大写:柒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张XX本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3.张XX,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冷水沟铜矿项目部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张XX作出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47040.00元(大写:肆万柒仟零肆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张XX本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4.王XX,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冷水沟铜矿项目部安全副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王XX作出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43200.00元(大写:肆万叁仟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XX本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5.中共禄丰市纪委、禄丰市监察委员会于2024年7月21日给予禄丰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通报问责的处理决定;给予禄丰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股长通报问责的处理决定;给予原和平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书面诫勉问责的处理决定;市纪委、监委对和平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主任、和平镇小厂村委会书记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有关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处理落实情况

1.建议和平镇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落实情况:和平镇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已形成书面检查,向禄丰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的检查。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

(1)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机电副矿长,未配备具有地质、水文专业的技术人员对现场加强管理,未认真检查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冷水沟铜矿项目部教育培训情况,未对施工现场地质构造进行编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对新进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72学时,未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细化顶板分级管理办法,未严格落实顶板分级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建议由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禄丰和平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7·13”一般冒顶事故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了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1.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处6500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二、事故教训和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7·13”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实施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认真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打非治违”,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在实处,不走过场。三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四是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五是严格落实“敲帮问顶”制度,检查顶板和边帮的松动岩石,最大空顶距不得超出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在岩体稳固性差岩层作业时加强支护。

(三)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配齐“五职矿长”,加强对承包单位监督检查。二是严格落实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认真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露天转井工开采专项整治工作。三是组织召开了事故分析教育会,对禄丰冷水沟矿业有限公司和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活动开展情况报禄丰市安委办(禄丰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禄丰市应急管理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生产矿山的执法检查力度,以“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定期深入生产矿山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矿山外包队伍管理情况、安全风险隐患分级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情况等,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五)和平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强辖区内的工矿商贸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整改落实不了的问题隐患,及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禄丰市安委办(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予以帮助督促落实整改,确保问题隐患整改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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