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快速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禄丰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市应急局履行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职责,承担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为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市应急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履行下列职责:
1.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处置力量的协调联系和调动,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关于事故应急处置的批示、指示和相关要求。
2.指导、帮助乡镇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发布事故应急处置新闻。
4.负责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汇总和报送。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抓好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执行落实。
(二)应急值守
坚持领导带班值守制度。市应急局领导班子按周轮流带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做到24小时责任到人、任务到岗、管理到位和每日值班情况零报告,确保事故信息不倒流、及时处置不误事、应急处置不被动。
(三)事故报告
1.严把事故报告时限。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的规定。
2.抓好事故信息报送。认真落实《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和政务舆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要力争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较大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政务舆情出现后,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主体应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市应急办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15分钟,要求书面反馈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按事故等级分层进行事故报告。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或可能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安全生产事故,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局带班领导、主要领导、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州应急局报告;并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统计人员按事故直报系统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上报、续报工作,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四)应急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II级(重大事故)响应、III级(较大事故)响应和IV级(一般事故)响应。市应急局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按下列响应程序执行:
1.IV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局领导和相关人员在接到指令后,15至30分钟内到办公室集结,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主任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相关领导和人员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履行好综合协调、事故信息收集上报和上情下达等职责,确保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的落实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2.III级(较大事故)、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局领导和实职副科(包括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在接到指令后,15至30分钟内到办公室集结,主要领导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相关领导和人员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按照国务院和省、州、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纪律要求
1.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在值班值守期间要做到思想敏锐、不饮酒和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不缺位、不误事、零差错;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外出,个人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并有接替人员。
2.未按规定要求遵守值班纪律,或者未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及信息倒流、贻误第一应急处置时间、造成救援处置不力或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3.值班以外的人员在接到指令后未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的给予严肃问责或按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