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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城镇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及风险消除政策

日期:2023年06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识别的对象
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开展识别,面向所有农村地区、所有农村户籍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中,没有享受城市低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识别为监测对象。对于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但没有享受城市低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识别为监测对象。

(二)识别的条件
1.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一套综合体系,主要包括农户的收入、合规自付支出、突出困难问题和自主应对能力。具体工作中,认定监测对象可以分两类情况:一是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且因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农户,一般应识别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二是虽然农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因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农户,一般应识别为突发严重困难户。
2.农户(含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是识别监测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唯一条件,农户(含脱贫户)收入虽然未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收入稳定,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问题,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经过严格认定后,可不识别。
3.如果农户收入较高(扣除合规刚性支出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可以依靠自身能力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不识别为监测对象,但应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尽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问题。
4.对新申请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户,要按照监测对象认定条件进行逐户排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识别为监测对象,要坚决杜绝以落实低保为由不识别监测对象,坚决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各地要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三)识别的方法步骤
1.认定程序和环节需包括:乡村入户核实和农户授权承诺,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审核批准和公告。民主评议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扩大会议等方式开展民主评议,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正。公示环节原则上只在村内和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上同步开展一次,县乡不再重复公示。监测对象认定要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等)批准或授权批准。
2.监测对象的识别原则上以户籍为依据,统筹考虑实际居住情况和家庭成员共享收支情况进行精准识别认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应首先由户籍所在地开展识别,便于落实相关政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由户籍地开展识别的,由常住地牵头负责,及时纳入监测落实帮扶,确保监测不留死角。易地搬迁群众由迁入地负主体责任,迁出地配合迁入地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3.认定工作要坚持应简尽简,公开公正,从农户申报、干部排查、部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一般不超过15天,其中同时在村级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公示不少于5天。要提高工作效率,监测对象认定的信息比对与识别程序同步进行,推动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数据共享、比对结果共用,已开展过信息比对的低保对象等,可不重复比对。制定帮扶措施计划可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
4.根据评议和核实情况,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提交村“两委”研究,逐户逐人提出帮扶措施,同时在村级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公示。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应由受理单位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常态化识别的监测对象以县级批准时间为准,批准后10天内完成系统录入。进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绿色通道”并经核实认定的监测对象,以录入“绿色通道”的时间为准。
5.不得设置规模限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
6.公示公告中不得公开农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
7.各地要按要求完成防止返贫监测政策“明白纸”制定实施工作,充分用好“12317”等途径,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拓展农户申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第一时间核查核实线索,及时回应处理群众关切问题。

(四)风险消除

对评议后达到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按“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在监测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参照监测对象识别方法步骤,由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及时标注“风险消除”。
(一)收入要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经综合分析研判,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二)参照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乡村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同时在村级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公示),县级部门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可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
(三)过渡期内,除风险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四)不得设置风险消除比例要求。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
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后,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暂不消除风险。
(五)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要在常态化排查预警和年度动态管理中持续跟踪监测。基础信息仍需保留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称为“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过渡期内,各地要按统一要求,结合脱贫人口年度基础信息调整工作,对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年度基础信息进行更新,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统一管理。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明确提出,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在稳定消除返贫风险后,应按照普通脱贫人口进行管理,根据规定享受针对脱贫人口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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