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广通镇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机关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在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规范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3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核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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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8 |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9 |
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十、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登记机关每年应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和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0878-4886315,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电话: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号码。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广通镇人民政府
电话投诉:0878-48810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