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广通镇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实施机关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性内容不符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经营者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3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4 |
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许可部门 |
|
5 |
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自备 |
|
6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7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需提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提交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属于台湾农民的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8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需提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名称预先核准核发部门 |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证书。
十、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每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每年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电话:0878-4886315,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电话: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号码。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广通镇人民政府
电话投诉:0878-48810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