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广通镇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不予批准情形
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投资人签署。 |
3 |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4 |
变更生产经济场所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 |
5 |
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
6 |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要求提交。 |
7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提交申领的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二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
电话咨询: 0878-4886315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2.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4886315。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广通镇人民政府。
电话投诉:0878-4881000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禄丰市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