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帮助支持文旅行业稳岗就业、纾困解难,推动文化旅游业稳步发展,制定以下纾困帮扶措施。
一、实施以奖代补措施
(一)旅行社。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根据2021年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诚信经营等指标,对全省旅行社进行综合考评。按照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100位的旅行社纾困补助,第1—10名补助100万元,第11—30名补助80万元,第31—50名补助50万元,第51—70名补助30万元,第71—100名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旅游演艺企业。对在云南省依法设立且独立运营管理,并在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旅游演艺企业,根据2021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等指标,对全省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按照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20位的旅游演艺企业纾困补助,第1—5名补助100万元,第6—10名补助50万元,第11—20名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持续推进纾困解难
(三)降低用电成本。支持有条件的文旅企业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文旅企业,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用户可自愿按季选择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文旅企业,继续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较大、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文旅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退还保证金。继续执行保证金退还政策,对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允许企业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积极争取,开展使用保险代替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六)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等政策工具运用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文旅企业融资需求,创新推广随借随还、信用贷款、融资顾问、常态化融资对接等更多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加大对文旅企业续贷、首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接续贷款延期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受困的文旅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降低利率、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减轻信贷偿付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合理确定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文旅企业主动减免服务收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有贷款需求的文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文旅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九)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文旅企业2022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四、促进文化旅游消费
(十)发放专项文旅消费券。通过“游云南”“支付宝”“携程网”等线上平台分批分期发放涵盖旅游景区、旅游民宿、旅游演艺、旅游交通、旅游线路产品等领域的文旅消费券不低于1亿元,支持文旅消费券在全省通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一)鼓励“云南人游云南”。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支持旅行社企业与各级基层工会、教育机构加强合作,积极组织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并符合政策要求的旅游线路产品,更好满足旅游市场多样化需求。基层工会可使用会员会费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景区门票。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参观学习、红色教育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鼓励省内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二)开展自驾游送油券活动。联合省内油企共同出资发放电子油券,自驾游客可通过“游云南”“支付宝”“加油彩云南”“加油云南”等平台申领使用,经有关油企终端核销并经省财政“阳光云财一网通”公示后结算。(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三)拓展多元化消费渠道。鼓励旅行社企业在现有经营许可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内,顺应“旅游+”发展趋势,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核备案后,增加承揽专业性会议、会展、节庆、赛事等非包价旅行业务经营范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