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申请,并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予以遗失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此证书将予以作废,并登记补发新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78-4135388、4131088
序号 |
登记时间 |
坐落 |
房屋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 |
建筑(宗地)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2013.7.2 |
禄丰县彩云镇彩云新区 |
禄丰县彩云镇人民政府 |
禄国用(2013)字第15268号 |
6465.53 |
机关团体用地 |
代理人:张海清( |
2 |
2011.12.8 |
禄丰县彩云镇彩云小区 |
禄丰县彩云镇人民政府 |
禄国用(2011)字第15230号 |
1619.00 |
住宅用地 |
代理人:张海清 |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