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禄丰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6年8月6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B45号窗口。
联系方式:0878-4135388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 备注 |
1 | 张朝荫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房屋所有权。 | 禄丰市金山镇绥丰路县五交化公司院内 | 禄国用(2000)字第2779号,房产证号:【1992】014282 | 张国生 | 该不动产系张朝荫所有,因张朝荫死亡,经法定继承人张国生、高燕协商,此不动产由张国生继承。 |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