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6)云 23 行终 23 号《行政判决书》(终审生效)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撤销下述不动产登记,并对下述不动产权证书予以公告作废。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撤销登记事项存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6年7月3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禄丰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核查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完成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2-11办公室。联系方式:0878-4131088。
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云(2024)禄丰市不动产权第0000263号 | 张力志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房屋所有权。 | 532331106217GB00079F00100001 | 禄丰市广通镇明新路 | 该不动产由张力志父亲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后,转移登记至张力志名下。经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案涉分割登记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张力志名下本宗不动产登记。 |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