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8
〕
118
号)、《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政办发〔
2019
〕
39
号)、《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在全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
“
三项制度
”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单位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单位服务窗口要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20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同步完善已有的行政执法系统,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二)规范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股室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三)发挥记录实效。各股室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调阅使用规范、合法、有效,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法制审核机构。明确组织人事法规股为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落实法制审核人员。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已委托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迎中为我局的法律顾问。
(三)界定法制审核范围。按照《关于成立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文中界定的案审范围即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
(四)严格法制审核内容。组织人事法规股作为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五)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同级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六)强化法制审核责任。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二)开展培训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本系统“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或者业务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三)组织保障。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把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法制工作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各行政执法业务股室、站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法规股,法制工作具体承办人员负责三项制度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