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申请地实际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当地购买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租住保障性住房一年以上(租住房屋年空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3.在申请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4.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975元;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无开办企业或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二辆以上或价值30万以上车辆登记情况。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户籍的出具户籍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具原件,提供复印件);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出示结婚证原件审验,提交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原件审验,提交复印件;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出示经县人社部门进行用工登记的劳动合同原件审验,提供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力、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2)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力、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3)当地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
(4)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5)灵活就业人员, 由申请人就业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现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拥有房屋产权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证明,面积按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同时须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
6.符合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