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主、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中标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根据《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2号公告)的要求,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第一条:“我省商品房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我市2024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砖混结构82元,框架结构94元。此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2月底。
二、严格执行业主直接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合同备案前,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由专户管理银行开具交存票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服务场所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开户银行及账号向业主公开。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四、专项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款方名称: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银行及开户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行:530017077360510007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行:13727308653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南小区分理处:24303001040009484
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