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乡2023年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一、规划建设方案
禄丰市高峰乡保障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于高峰乡海联村委会甸心村民小组,距离集镇区500米,用地为国有土地,房屋建筑面积3018.12平方米,总计2幢6单元48套,全部房屋户型一致,均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每套房均配有太阳能热水器,高峰乡公共租赁住房目前由高峰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二、建设情况
禄丰市高峰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总投资1920000元,由禄丰市东河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施工,于2010年12月10日开工,2011年5月10日竣工,目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政策解读
根据《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试行)的通知》(云保建办〔2022〕4号)及《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禄政办通〔2023〕19号)文件要求,高峰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现状,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供需匹配”的原则,严格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房源闲置,确保其发挥最大功用。
四、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申请地实际长期居住或工作,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租住保障性住房一年以上,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3.在申请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4.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975元;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无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或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二辆以上或价值30万以上车辆登记情况。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到高峰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领取)、一寸免冠证件照1张;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出具户籍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具原件,提供复印件);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出示结婚证原件审验,提交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原件审验,提交复印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户口注销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出示经人社部门进行用工登记的劳动合同原件审验,提供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力、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2)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力、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3)当地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
(4)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灵活就业人员,由申请人就业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现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拥有房屋产权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证明,面积按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村委会)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6.车辆登记情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车辆的,需提供购车发票及车辆行驶证原件审验,提交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在外地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中心开具的未在户口所在地租住公租房证明。
8.符合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三)审核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提交高峰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如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符合条件人员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等候名单,在有房源的情况下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安置,并将人员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待市级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配租及合同签订。
(四)监督举报电话:0878-4825609
五、房源和分配情况
高峰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严格管理高峰乡公共租赁住房,截至2023年10月底,高峰乡公共租赁住房现居住47户,空房数量1套。按照要求,现已将高峰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录入禄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由市级部门统一管理。
高峰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