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土官镇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镇在土官社区松树园村(320国道旁)建设实施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其建设标准为六层砖混结构,普通装修,独门独户,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等设施,现已达到分配入住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基本原则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租赁居住方式进行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在分配过程中,按照省、州、市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入住条件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范围及机构
(一)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工作包括:房源接管与入住手续办理、住房产权产籍管理、租赁管理、租金管理、入住资格的动态监管、物业服务管理、房屋维修管理等。
(二)土官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工作,由土官镇人民政府抽调镇纪委、财政、社会事务办、派出所、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等人员组成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管理工作。
四、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地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二)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申请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有稳定职业是指:在城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退休人员(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975元;辖区企业(国有、非公)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500元。收入限制标准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租赁补贴。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申请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土官镇城镇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照户籍人口计算)。
五、入住程序
(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申请材料及附件资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承诺书。
3.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本镇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审验,并提供复印件;非本镇户籍的出具户籍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审验,并提供复印件。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出示结婚证原件审验,提交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原件审验,提交复印件;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出示经人社部门进行用工登记的劳动合同原件审验,提交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2)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3)当地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的养老待遇证明。
(4)在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门工作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5)灵活就业人员,由申请人就业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经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审核,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拥有房屋产权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证明,面积按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同时须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产权登记证明。
7.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8.申请人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9.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
申请资料由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社区进行审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轮候: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将其登记在轮候库中等候配租。轮候有效期限为1年,从登记之日起计算。
(五)配租:社区对已审批并登记在轮候库中等候配租的申请人进行配租,配租过程中按照“困难优先”原则,优先配租无房申请人、困难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镇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以及镇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其余轮候库中等候配租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分批次进行抽签配租。
抽签配租过程接受镇纪委、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配租结果通过公示栏、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下一轮分配;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以直接申请轮候。
(六)签约入住: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配租确认通知书上的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未在通知签订合同2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取消分配资格。
六、入住管理
(一)使用管理
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必须与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合同三年一签。合同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入住户居住和使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应遵照安全、方便、公平、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环境保护、房屋维修、使用公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碍。入住户不得擅自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构件、明显加大房屋使用荷载、改变原有使用性质.承租人不得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调换或空置房屋;不得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
3、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入住户房屋互换,入住户房屋互换原则上在保障性住房租赁性质相同的情况下进行,入住户需要与他人互换保障性住房时,应事先书面说明互换原因,经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对入住户的合理要求,作出书面同意意见,否则不允许进行随意调换。
4、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的住宅使用功能。
5、申请人对公共租赁住房没有所有权。申请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对住房没有继承权,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下时间计算,协议期满后,按照协议规定腾退住房或按规定重新申请。
6、承租人如是年老、残疾或者自身带有精神、智障等疾病的,需有监护人陪同居住(监护人为家属或法定委托人),如因承租人原因引起自身或者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监护人负责。
(二)租金及相关费用管理
1、租金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房租金标准为依据,并根据土官镇实际情况核定。2019年土官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廉租房1元/月/平方米。今后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度调整并予以公布。
2、物业管理费用。入住户应及时按规定同租金一起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1.5元/月/平方米,廉租房1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今后随着市场变化适度调整并进行公布。
3、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收费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并定期进行公示。公共能耗费用(如水、电等耗损)由小区入住户据实分摊。
4、垃圾清运费。按照土官镇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以户为单位计算收取,同租金、物业服务费一起缴入政府财政专户。
5、租金缴纳。租金按年度缴纳,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需同时支付出租人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按不低于1年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含利息),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缴纳的,按日租金的50%收取滞纳金。达到腾退条件的,责令进行腾退住房。
6.租金管理。租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维护和管理。使用缴存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1)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将下一年度廉租住房、公租住房维护和管理预算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在次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决算报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2)保障性住房缴存资金中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的资金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张榜公示。
(三)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的内容。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安保、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维护、房屋及公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等。
2.物业管理的形式。由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土官镇街道、摊位管理一并综合对外承包。同时,组建由镇人民政府和住户代表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管理承包方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住户的意见,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服务管理承包方的关系。住户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承包方做好公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3.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承包方每年对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该年度房屋及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修缮计划及预算报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平时应根据房屋的结构、设备等组成部分的损坏程度安排日常的小修养护工作,急迫性小修项目,自接到报修之时起,维修管理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查验,24小时内完成维修;维护性小修,自接到报修之日起,3日内处理或与住户预约修复日期,以确保住户正常、安全使用。
发生险情,入住户应及时通知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承包方,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承包方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
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承包方检修房屋时,入住户人员应予配合和协助。对阻挠房屋修缮造成损失的,由入住户赔偿。入住户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保障性住房及其设备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四)腾退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审验管理,对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应在三个月内予以清退。
2、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退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4、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当在法人变更之日起的3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5、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承租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缴租金。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3)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8、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管理
1.相关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办理程序、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3.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5.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管理。
6.镇纪检等部门须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