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及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楚自然资耕保〔2024〕208号)及禄丰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禄丰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对矿山企业及其义务人履行生态修复(复垦)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抽查内容。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足额计提基金、缴存土地复垦费,是否按规定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是否表土剥离等。是否按照复垦方案计划完成阶段性生态修复目标任务,是否实施表土剥离。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4年4月至9月。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按照“双随机”原则或经省厅及州局确定的对象(2家)。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以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人员为主,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技术单位工作人员参与。
五、检查方式
实地核查及监管系统内业核查。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按抽查检查结果判定督促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方式。抽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矿山企业。被检矿山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股提交检查异议申请书或相关凭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检查结果。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一)检查结果原则上当场反馈被检矿山企业。对发现问题和隐患的,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的及时通过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联合惩戒管理。
(二)对在实地和内业核查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由于非政策原因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义务的,应及时采取责令整改、罚款或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督促督办。整改完成后,相关矿山企业应在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股,市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查。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问题整改。按照《土地复垦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0〕15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3〕321号)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楚雄州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发现问题整改实施方案》(楚自然资耕保〔2022〕520号)《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楚自然资耕保〔2023〕161号)等相关文件,认真履行矿山企业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义务,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未履行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业务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经实地核查,纳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拒不整改的矿业权人将列入严重违法名单进行管理。“存量”问题抓好整改销号,在日常监管中,各乡镇及有关股室要认真履职,严格规范管理,防止出现新增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就办理采矿权和临时用地相关审批手续。
(三)强化责任义务。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检查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被检矿山企业要积极配合,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被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严肃核查纪律。实地核查期间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州县实施办法,廉洁公正开展执法检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遵守保密规定,落实数据保密措施。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