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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禄丰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

日期:2020年03月23日   作者:   来源: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金山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禄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建设,须征收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目前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规定完成征收的相关前期工作。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及土地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

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

二、 征收范围

东至禄罗公路,南至东昇小康村围墙外,西至东大沟棚改(二期)拆除边界,北至星宿大街道路红线(除东昇小康村、钢套厂住宿楼、供销社住宿区、粮食储备公司、烟草公司住宿区、金山建筑公司住宿楼等小区实施提升改造外)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禄丰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禄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禄丰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四、征收实施时间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签约期限

按《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按《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禄丰县纪委、县监委 电话:0878-4121003

八、有关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禄丰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征收办公室地点和联系电话

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金山镇西门社区)

联系电话:0878-4134366

附件: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征收范围图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上一条: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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