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罚决字〔2026〕0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 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禄丰市某公司违法使用林草地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结果:
(1)责令于2027年9月18日前恢复植被;
(2)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即
公益乔木林地:2459㎡×20元/㎡×1.2倍=59016
其他草地:536㎡/666.67×29.11元/亩×6倍=140.43
合计缴纳罚款:59156.43(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壹佰伍拾陆元肆角叁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