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禄井林业罚决字[2025]第00700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东福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经依法查明,由禄丰市东福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楚雄3段配套工程项目中,已经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但在修建过程中部分超出林地审批范围,超出部分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并处罚款:(1)植被恢复费,(1)植被恢复费:①乔木林地:781.05平方米×20元/平方米×1倍=15621元(大写:壹万伍仟陆佰贰拾壹元整);②灌木林地: 1541.41平方米×12元/平方米×1倍=18496.92元(大写:壹万捌仟肆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③灌木林地(云马出口进场便道):53平方米×6元/平方米×1倍=318元(大写:叁佰壹拾捌元整)。合计:34435.92元(大写:叁万肆仟肆佰叁拾伍元玖角贰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