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高 林草罚决〔2025〕013008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8年8月5日
身份证号码: 53233119880805**** 工作单位:
现住址: 禄丰市一平浪镇舍资社区***村 户籍地址: 禄丰市一平浪镇舍资社区***村
本机关对你 违法使用林地 行为,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于 2025年11月中下旬,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中二村小组、海联村委会干海资及团山小组、牛街村委会上村小组、九龙村委会大地村小组山林违法使用林地,涉及高峰乡8林班9小班;12林班6小班、19小班;25林班13小班;1林班27小班,致使林地被违法使用。被禄丰市高峰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面积为305.5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263.5㎡、灌木林地42㎡),被混凝土硬化面积:98㎡,毁坏林木株数为67株,毁坏林木蓄积为2.24M3。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2025 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高林草罚权告[2025]013008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中二村小组、海联村委会干海资及团山小组、牛街村委会上村小组、九龙村委会大地村小组山林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面积在1亩以下,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土地复垦费相关事宜的通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2023]5号文件第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刘**于2026年6月17日前(6个月内)现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合计:4063.00(肆仟零陆拾叁元整)[其中:植被恢复费:乔木林地263.5㎡X10元 / ㎡=2635.00元(贰仟陆佰叁拾伍元整)、灌木林地42㎡X6元 / ㎡=252.00元(贰佰伍拾贰元整);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98㎡X12元 / ㎡=1176.00元(壹仟壹佰柒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禄丰农村商业银行高峰支行(账户名称: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代管资金专户,账号:2900019787346012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
2026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