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服务范围:县城规划区及乡镇。
三、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3.县城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文件及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规所进行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以上要求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规划局或乡镇村规所出具公示结果,之后报由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申报材料:
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份;
2.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份:
3.报建单位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文件2份;
4.土地使用权属证件2份;
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2份;
6.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光盘)1份;
7.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审查意见及批复各2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
9.规划总平面布置图4份;
10.设计单位设计承诺书1份;
1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或确认通知书;
12.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许可证(仅限于县城);
13.相邻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若提供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及公示期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