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监督中心、省三院,省属企业,中央驻滇企业: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强化宣贯指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发动,广泛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和要求,提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开展教育培训,确保培训实效。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工伤预防费,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较多单位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培训帮扶力度。省疾控中心要按照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部署要求,大力推动实施重点行业健康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指导各地推动广大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加强职业健康培训,规范和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鼓励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针对不同人群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高质量培训课程,加强培训信息共享,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途径。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培训作为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内容,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化工、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督促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加强自律,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培训服务,防止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质量滑坡。对培训内容、学时、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手段予以纠正。省监督中心要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情况的监督执法,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是否符合培训大纲要求,培训档案是否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签到记录、考核结果、影音记录资料等,也可以现场检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效果。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不符合大纲要求、劳动者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依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培训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健康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将职业健康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推动此项工作时,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避免出现指定培训机构、指定教育平台、违规收费、行政部门违规发证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请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疾控中心、省监督中心于每年7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本单位上半年及全年《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及电话:职业健康处魏宾福 0871-65719819;王晋昆 0871-63631983
电子邮箱:yncdczfs@126.com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