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3.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4.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6.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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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级城市所有纳入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的点位,除清洁对照点外均参加结果评价。县级市监测点位按其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和评价。所有监测点位均采用 自动监测设备。
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 计算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空气质 量指数 (AQI) 技术规定 (试行)》 HJ633-2012 的要求,全年 AQI 指数小于 100 (含等于) 的天数≥300 天。
3. 环境空气污染指数 (API 指数) 分指数的计算方法与环境空气质量 (AQI) 的分指数相同,空气污染分指数值对应的各项污染物浓度见下表。污染分指数都计算出后,取污染 分指数最大者为城市当日的空气污染指数 API。
4.区域环境噪声点位设置应符合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HJ640 的要求,并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证。昼间监测每年一次,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覆盖整个工作时段;每个测点 (网格) 测量 10 分钟的等效声级,噪声测量仪器的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的方式符合 GB3096 的相应要求。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 (如叫卖声、说话声、小 孩 哭 声 、 家 用 电 器 声 等), 均 不 得 视 作 偶 发 噪 声 而 予 以 排除。
5.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