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全国爱卫办定期对国家卫生城镇复审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巩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创建成效下滑的,予以通报。
全国爱卫办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评审中,对评审平均得分前3名的省份予以表扬;对一个周期内30%以上新申报城市未通过评审的省份予以通报,并暂停该省份下一周期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在一个复审周期中,全国爱卫办在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和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抽查中,对复审成绩前10名的城市和平均得分前3名的省份予以表扬;对复审成绩后5名的城市和有1个及以上城市、县或乡镇复审不合格的省份予以通报;对有1/3以上不达标(包括城市、县和乡镇)的省份,将暂停该省份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国家卫生城镇。
国家卫生城镇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事故之一的,全国爱卫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重的,撤销其称号。
省级爱卫会在复查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时,认为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可向全国爱卫办申请取消其命名。
已经被命名的国家卫生城镇,经自查认为没有达到标准的,可通过省级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申请自愿撤销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