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进一步规范集镇管理,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在城乡规划区道路及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锁定后4小时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拖离。 请各位驾驶员认真遵循交通规则,文明行车、文明停车,共建美丽宜居一平浪。
一平浪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