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广通镇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实施机关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并提交规范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3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4 |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5 |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6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决定部门 |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批准部门 |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批准部门 |
|
6 |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
4 |
清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税务机关 |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十、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终止,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0878-4886315,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电话: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号码。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广通镇人民政府
电话投诉:0878-48810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