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制定的重大意义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促进市场主体良性竞争和集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制定出台《条例》,一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相关工作要求,推进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措施落地见效。二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上位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发挥法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三是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前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标先进省份和城市,补齐短板弱项,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四是有利于把我省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上升固化为地方性法规,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实效性和约束力,为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9章72条,突出云南特色,主要规定了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市场主体培育和保护、政务环境、创新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省、州市和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和鼓励探索创新的容错机制;明确了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强调营商环境评价应当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导和督促作用。
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护:一是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调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禁止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限制、排斥相关市场主体或者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确保公平竞争。二是为了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不得违法强制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三是针对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形,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承诺和各类合同。四是针对疫情等突发事件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规定了对市场主体帮扶纾困的措施。五是为了加强监督,强化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和细化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
优化市场环境和创新环境。《条例》明确了优化市场环境和创新环境的相关措施:一是规定提升企业开办登记和退出注销的效率,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等内容。二是针对“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明确了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相关措施。三是强化要素保障,规定了加强市场主体用地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保障服务内容。四是对强化创新创业平台和现代产业园区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规范。五是为鼓励和支持创新,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六是结合我省的区位优势,规定了构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多层次沟通交流机制,推进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等内容。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条例》明确:一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动同一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二是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升级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加强政务服务大厅(中心、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政务服务办理效率。三是规定了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严格限制新增行政许可。四是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区域评估、不动产登记、纳税服务、证明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通关便利化等领域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要素保障政务服务水平;五是规定了政务服务评价制度,以问题为导向改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规范监管执法,强化法治保障。《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包容审慎监管;二是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协作,进一步细化自由裁量基准。三是明确制定营商环境政策法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协会商会的意见,遵守法定要求和程序。四是为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保护,明确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五是为增强《条例》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条例》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创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打造良好的营商人文环境。《条例》明确: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确立了制度保障。二是明确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保障机制,完善公共服务,打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三是规定了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的内容。四是为推动“云南诚信”建设,条例规定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内容。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出台《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强化相关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