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公益性岗位是什么?
根据就业促进法,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扶贫、林业草原等部门均设立公益性岗位,安排相应人员。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02.哪些人可以申请?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到公益性岗位就业。